青岛科技大学校园网安全管理条例

作者: 时间:2005-03-16 点击数:

青岛科技大学校园网安全管理条例

为了保护青岛科技大学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青岛科技大学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 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四条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学校治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五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 严禁任何用户擅自连入校园网,入网单位和个人要办理入网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配置二级服务器单位设专人负责审查上网信息,严禁涉及国家机密及校内保密的信息上网。

第八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校办、并自觉立即销毁。

第九条 校园网各级管理机构设定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网络中心可提出警告、停止其使用网络,情节严重者,提交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1、制作、复制、查阅或传播下列信息: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

3、盗用他人账号和IP地址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7、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科技大学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按照本条例严格执行。

青岛科技大学

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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